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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 积极认罪足额赔偿获缓刑
来源:胡华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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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系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赣州分局的汽车司机,因忽视安全致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积极认罪,其单位足额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6月4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1月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赣B12686号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翠微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赣州市青少年宫门前路段时,因忽视安全,对道路前方交通动态注意不够且未降低行驶速度,车头前侧与被害人余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余某头部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月2日死亡及赣B12686号轿车前保险杠中网右侧1根断裂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驾车离开现场。2010年1月1日24时许,被告人姚某驾车返回现场,当其发现有交警在勘查现场时再次驾车逃离现场。 

    2010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前往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姚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近亲属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月25日,经该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赣州分局支付给死者余某的亲属各项赔偿款共计213057.21元。死者余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姚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姚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其所在单位已向死者亲属足额支付赔偿款,被告人姚某也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对被告人姚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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